IAI
组织机构

    IAI联盟按照国家、地区分为IAI联盟总部、理事分会、地区分会、代表处、联络处,各国分会负责人由分会理事成员推选担任,地区理事分会、代表处机构负责人由各国理事分会授权委任,联络处及负责人选由上一级授权委任。
 

联盟总部
1. 联盟总部核心成员由主席、付主席、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2. 联盟主席由各国分会主席轮流或推选担任,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相关改选事务并对外公布。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联盟总部核心推选或直接推荐担任,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4. 联盟主席、副主席代表联盟出席各种活动包括国际交流访问、考察、论坛、会议、展览、比赛颁奖,并作相关学术演讲、致辞发言。
5. 联盟主席代表联盟签署确认重要文件包括授权或委任证书、身份证明(联盟内部)、会员资格、设计师资格等。
6. 联盟理事长代表联盟指导各级组织机构开展工作,委任、发布联盟重要文件,负责联盟对外交流交往与合作,代表联盟出席参加联盟内外重大活动。
7. 联盟副理事长负责协助联盟总部制定并规划各阶段发展目标,为联盟内部重大决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建议。
8. 联盟秘书长负责制定和完善联盟内部管理机制,策划组织联盟重大活动,监督各级组织机构管理和运作,并根据实际并作出正确评估。
9. 联盟付秘书长负责协助秘书处处理和协调各级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保持及时沟通,适时提供建设性建议或意见。
10. 常务理事负责协调联盟内部关系,处理会员与联盟各级组织机构之间关系。
11. 联盟秘书处作为联盟总部处理日常事务之主要部门,负责执行、发布联盟总部核心所制定的计划、文件以及相关资讯,主要负责人为秘书处特别行政助理。

 

联盟国家分会
1.各国理事会员可以依据所在国或地区实际发展需要申请设立IAI联盟分支组织机构,分会由6-10位联盟理事成员组成,并推选产生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付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经IAI联盟秘书处审核,最后由联盟理事长、主席签字批准。
2.联盟各国分会会统一名称为:IAI亚太建筑师与室内设计师联盟XX国分会、IAI亚太建筑师与室内设计师联盟XX(城市)分会或代表处。
3.联盟总部对各国分会及其分支组织机构具有监督和管理权。
4.联盟各国分会主要负责人由联盟理事会成员推选或直接委任,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由分会负责人推荐担任。
5.联盟各国分会经联盟总部授权后可以国家(或同等地位的行政地区)名义设立常设机构,国家分会作为第一级组织机构,其管理核心构成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第一组织机构经报审联盟总部后可授权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如联盟理事分会或代表处,其管理核心成员构成为地区理事分会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付秘书长、区域理事或首席代表、代表处主任、区域理事;代表处可授权设立联络处机构,其管理核心成员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中国(大陆)地区不设理事分会,由联盟总部直接管理。
6.联盟各国分会主要负责人如会长实行轮换制,由分会理事推选产生,每届年限为2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选举由各国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并提前向联盟总部递交换届方案及换届名单,并在获得联盟总部核准后正式对外公布。
7.联盟分支机构不得另立章程,但可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源条件和发展状况结合联盟的发展目标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或设想,并在经联盟总部认可后方可执行。
8. 联盟分会机构需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促进当地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荣誉,与联盟内外形象保持高度统一。
 


 联盟地区理事分会、代表处

联盟地区理事可以依据所在地区实际条件和发展需要申请设立IAI联盟分支组织机构即联盟理事分会或代表处,理事分会由5-6位联盟理事成员组成,并推选产生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经IAI联盟秘书处审核,最后由联盟理事长、主席签字批准。

 

地区理事分会、代表处权利与义务

联盟地区理事可以依据所在地区实际条件和发展需要申请设立IAI联盟分支组织机构即联盟理事分会或代表处,理事分会由5-6位联盟理事成员组成,并推选产生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经IAI联盟秘书处审核,最后由联盟理事长、主席签字批准。
1、 必须依照联盟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各国联盟理事会计划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当地开展。
2、 联盟地区理事分会或代表处具有作为行使联盟在地方策划组织举办活动的职能,同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报审联盟秘书处并经核准后可设立下一级机构,包括推荐该机构负责人选。
3、 联盟地区理事分会或代表处凡以联盟名义策划组织举办的活动,必须在活动举办前(具体提前时间根据活动规模、内容而定)将活动计划提交联盟秘书处审核,在获得联盟秘书处核准后方可正式执行。
4、 联盟地区理事分会或代表处可以联盟名义与当地地方政府或其他合法机构进行包括学术交流、商业合作的可行性探讨,但在正式达成任何合作方案前必须报审联盟秘书处核准,并最终由联盟总部与合作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5、 联盟地区理事分会或代表处有条件接受区域品牌赞助联盟活动,并代表联盟与赞助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最后由联盟总部正式与赞助商签署合作协议。
6. 联系地区理事分会或代表处作为分支机构所在地区会员申请唯一核准机构,有权利和义务接受并审核所在地区设计师所提交的联盟会员资格和联盟认证设计师资格申请,如符合入会条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7. 联盟地区理事分会或代表处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联盟入会标准对设计师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其职业素质、业务能力进行相应的考评,最后递送联盟秘书处批准。
8. 联盟地区理事分会或代表处负责人有义务为联盟在当地发展一定数量的会员(根据当地情况确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活动,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中等(约150人左右)或以上规模活动,如一年内未能组织2次或以上联盟活动,则取消代表处资格或撤换该机构负责人。
9. 联盟总部根据各国分会、地区理事分会、代表处、联络处会员发展数量及活动组织状况,相应作出机构升级。如:代表处机构会员数量达到或超过100人以上,并每年以联盟名义组织的活动超过2次以上,该代表处升级为分会机构,并按照分会组织机构的职能进行划分。如分会机构会员数量达到或超过300人以上,包括每年以联盟名义组织相关活动达到4次以上,该分会可以城市名义扩大为区域理事分会(管理区域范围扩大)。
10.联盟地区理事分会以下各级组织机构负责人有权根据下一级组织机构的运行情况和相关发展指标决定是否作出相应改革,包括职位调整或人员更换。
11.联盟各级组织机构有权监督会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并依照行业规范对会员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如有发现会员有损联盟形象或品行不端会员,应通过邮件或会议形式向联盟秘书处汇报,联盟秘书处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置决定;对讲信誉、重质量、口碑良好、业绩突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优秀会员则可推荐到联盟总部,联盟总部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12.联盟各级组织机构应具有保护联盟会员相关权益的义务,同时保证联盟会员享有投诉的权利,积极有效处理联盟内部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将情况报告联盟总部。
13联盟各级组织机构负责人必须参加由联盟总部组织的年度会议及联盟举办的重大活动,同时各级组织机构应在当地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理事成员会议,及时处理和商讨联盟内部事务,以便更好地推动联盟的健康发展,扩大联盟在当地的影响。